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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长兴县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4-08-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长兴县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长兴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纪组织,为共同发展和维护房地产经纪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的宏观指导管理,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积极促成政府有关部门与房地产经纪人的联系沟通,反映房地产经纪人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引导全县房地产经纪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诚实守信;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有效地提高全行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县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兴县住建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长兴县西鱼巷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全县房地产经纪业的现状,制定行规准则。
(三)组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核和业务培训,指导教学活动和保证教学质量。
(四)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年审和房地产经纪企业年审的基础性工作。
(五)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接受公众对行业的投诉。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经纪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协助建立房地产经纪业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组织开展省内外房地产经纪人的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同省内外相关民间组织合作交流活动。
(九)对会员的职业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组织评比活动,对信誉好、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行业制裁。建立全县房地产经纪人才库,便于房地产经纪人才交流和加强管理。
(十)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专业知识资料和有关宣传物。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县房地产经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知度。
(十一)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调查研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全县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和管理情况。开展理论研究,组织业务研讨会。
(十二)承担主管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组织会员之间联谊活动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丰富活跃房地产经纪人生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纪个人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协会荣誉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丧失房地产经纪资格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兴县住建局审查并经长兴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给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兴县住建局审查并经长兴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兴县住建局审查并经长兴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每家八百元,理事单位一千元,常务理事一千五百元,副会长两千元,会长三千元。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须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长兴县住建局和长兴县民政局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的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如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再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长兴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长兴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兴县建住建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长兴县住建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长兴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兴县住建局和长兴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兴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兴县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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