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房产网欢迎您,请个人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中介会员登录

政策法规

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

时间:2014-08-0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机制,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和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3]10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湖州市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市内外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活动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市场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其它中介机构及从事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建设市场从业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市城市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开发区城建分局及局属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不良行为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1、申请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2、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或串通投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4、外来参与本市建设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进湖备案的行为;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的行为;
7、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行为;
8、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
9、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的数据、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10、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派驻人员在关键部位施工不在岗的行为;
11、对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招标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各类验收等有关工程文件或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存在严重差错、漏审;不及时按规定审批;不及时按规定存档的行为;
12、施工现场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严重不符的行为;
1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或者对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无证人员的行为;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中不配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15、发生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17、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城市道路;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及其它违反城市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18、发生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不积极妥善处理的行为;
19、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20、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1、被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对被责令整改通知所列内容整改不力的行为;
22、其它各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章 公示与记录管理
第七条 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市(区)建设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签发的责令(局部)暂停施工令或整改通知书;
(四)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开发区城建分局以及局属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提出公示建议,并在每月的5日前上报市建设局。
第九条 市建设局根据第八条上报的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定,对审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载入湖州市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档案;情节较严重的,市建设局将通过湖州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hujs.com/)及其它公开媒体向社会公示3个月至2年。
第十条 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留下隐患的,查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时,应当书面告知该不良行为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等。
               第四章 不良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资质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等的重要依据。
建筑业协会应当把不良行为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从业人员在建设活动中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吊销其从业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在《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另行规定。
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建设单位可以拒绝其进行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应及时提出责令整改纠正意见,配合市建设局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因不良行为在一年内被记录并公示多次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建设局可以限制该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湖州市市区一定时期内承接业务或从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清退其在湖州市区内承接业务或从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并遵守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本暂行办法正常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在实施时,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源搜索

更多>>

  •     
  • 按所在区域:
  • 按楼型户型:
  • 按价格区间:
  •     
  • 按所在区域:
  • 按楼型户型:
  • 按价格区间:
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长兴房产网|长兴房产|长兴二手房|长兴租房|长兴房产中介|长兴房产中介协会官网
关于协会站点地图每日资讯用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