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培育和发展我县住房二级市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及《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2010年1月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取得时间已经满5年及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取得人(以下简称业主)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被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评估地价的10%。业主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增值收益的70%归业主所有,30%上交县财政,纳入县住房保障基金帐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增值收益是指上市交易时契税计税价格与原购入时契税计税价格的差价。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应交县财政增值收益等价款后,由业主取得完全产权并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二、2010年1月1日后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长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有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税费按有关规定交纳。四、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交易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