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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4年度长兴县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审方案

时间:2014-08-09  来源:  作者: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长住保办〔2014〕3号
014年度长兴县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审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76号)和《长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10]11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对象
凡在上一年度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以及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度复审(以下简称年审),逾期不参加的视作看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二、审核标准
按照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方案中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但有关年龄的限制,仍按其申请时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还应采用邻里走访、上门取证等方式,审查其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
三、审核流程
(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租赁合同到期的两个月前,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兴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如实填写后,到拆迁管理部门核对房屋拆迁情况,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籍情况。然后连同以下申请材料一起递交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律文书;单身未婚、离异后单身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必须提供单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人口及户籍状况有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家庭住房条件有变化的,应当提供住房变化情况的说明及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园区)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有拆迁的,须在证明材料中予以说明;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还需提交解决居住问题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就业人员由所在就业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职业人员由实际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均需一式两份,分别用于保障部门年审和民政部门的低收入核对。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的变化情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送乡镇(街道、园区)。乡镇(街道、园区)对《年审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初查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乡镇(街道、园区)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实际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年审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8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及园区应完成租赁补贴年审的初审和公示工作,并将资料移交给县住房保障部门。实物配租年审资料的移交时间另行通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乡镇(街道、园区)移交的《年审表》及相关材料后,负责将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同时就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分别到民政、户籍、国土、拆迁、房产登记和公房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实,签署复审意见,并将审查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媒体和长兴县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部分符合条件的,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四、后续管理
(一)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年审合格的可继续发放补贴,不合格的则停止发放;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年审合格的可签订续租合同,继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年审不合格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中,住房、户籍等条件符合要求,人均收入超出廉租住房标准,但仍低于长兴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保留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缴纳;其余的不合格家庭应取消保障资格,及时退还承租的廉租住房。
五、附则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022956、6258703。未尽事宜,按《长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10]115号)及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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