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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4年度长兴县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时间:2014-08-09  来源:  作者: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长住保办〔2014〕5号
2014年度长兴县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做好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的房源位于画溪大道东侧,县委党校对面的画溪花园1幢、2幢,地上层数18层,共有144套,均为二居室成套住宅,带简单装修,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的保障原则,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心城区是指雉城街道、龙山新区和开发区(下同)。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已婚或年满35周岁(197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并延续至今;
2.申请家庭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
3.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家用小型汽车。
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已婚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于200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而造成住房转让的(需社保部门的证明),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44号)中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特殊病种。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配租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如实填写后,到拆迁管理部门核对房屋拆迁情况;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籍情况;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园区)出具的土地建房证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有拆迁的,应在证明材料中予以说明。然后将填好的表格连同以下相关申请材料一起送交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拆迁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园区)出具无土地建房证明。
3.有特殊病种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5.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孤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以上材料除均需一式两份,分别用于保障部门审核和民政部门的低收入核对。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受理意见,报送乡镇(街道、园区)。乡镇(街道、园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园区)将初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移交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园区)移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第二次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媒体和长兴县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及审查核实的书面材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对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准租资格家庭。
四、配租与轮候
当联审会议审核确定的准租资格家庭户数大于本次推出的房源数量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资格,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进入下一轮房号的抽签,并在抽签后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则进入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家庭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申请资格终止。
五、签订合同
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在《配租资格证》中规定的期限内,与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签订合同并缴纳租及其它相关费用后方可入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六、租金及补贴标准
画溪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350元/套;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4000元的配租对象实行租金减免,实际按每月200元/套收取。
七、使用与退出
(一)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在租赁期内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承租人未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承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五)承租人有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通报工作单位,并在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进行公示,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2.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中对第4、7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对有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附则
本方案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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