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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时间:2014-08-0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投标的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投标申请人可向湖州市招投标中心当场或网上进行报名登记。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按以下方法从中选择不少于七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随机抽取;或全部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按附件一评分办法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或全部按附件一评分办法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中具体采用的方法,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招标方式。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有工程立项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并报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
综合费率招标仅限于邀请招标项目。
招标工程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标底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标的依据。
第七条 二类以上(含二类)工程项目,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装订,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商务、技术标同时评审。
第八条 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二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按工程类别和特点的不同由招标人在以下范围内设定二部分权重,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特类工程:技术标权重为30%~50%;商务标权重为70%~50%;
一类工程:技术标权重为20%~40%;商务标权重为80%~60%;
二类(含二类)以下工程:技术标权重为20%~30%;商务标权重为80%~70%。
第九条 技术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特、一类工程,:
(1)确保施工工期的具体措施,评定分值6—10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评定分值4—6分;
(3)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图,评定分值8—10分;
(4)施工班子及人员组成(包括项目经理),评定分值8—12分;
(5)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2—18分;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分值5—8分;
(7)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措施,评定分值12—18分;
(8)施工机械的选用及配置合理性,评定分值5—8分;
(9)环境保护和新技术运用,评定分值0—4分;
以上(1)—(9)条缺项得零分
(10)不良行为,无不良行为得6分。
投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存在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2分;投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在投标报名前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最高扣6分。
(二)二类(含二类)以下工程:
(1)确保施工工期的具体措施,评定分值6—10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评定分值5—8分;
(3)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图,完成各分项进度计划的具体措施和劳动力安排,评定分值6—8分;
(4)施工班子及人员组成(包括项目经理),评定分值6—10分;
(5)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5—20分;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分值6—10分;
(7)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措施,评定分值10—15分;
(8)施工机械的选用及配置合理性,评定分值6—10分;
(9)环境保护和新技术运用,评定分值0—3分;
以上(1)—(9)条缺项得零分
(10)不良行为,无不良行为得6分。
投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存在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2分;投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在投标报名前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最高扣6分。
上述分值合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数。
第十条 商务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招标
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有效报价高于基准价8%及以上的,则该报价作为无效投标,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设有标底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高于标底3%及以上的,则该报价作为无效投标,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凡有效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三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竟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当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5%一8%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界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去除废标后,剩余为最终有效投标。
(2)综合费率招标
实行费率招标的,由招标人设定一个最低综合费率(不得低于税金,否则招标无效),以最低综合费率为下限加十个百分点为上限值,投标综合费率应在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间(含上、下限值)为有效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商务标评定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评定
以全部最终有效投标的平均值和最终有效投标中的最低值两者的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K=(投标报价—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0.1%,在总分上扣0.6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0.1%,在总分上扣0.3分。
(2)综合费率招标的评定
开标前,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最低综合费率上加1%、2%…10%和最低综合费率共11种费率中抽取一种,作为随机费率。随机费率与有效投标费率中的最低值的平均值作为最佳费率,各有效投标费率与最佳费率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K=(投标综合费率—最佳费率)/最佳费率*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0.1%,在总分上扣0.6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0.1%,在总分上扣0.3分。
第十一条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湖州建设信息网、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及个人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另行制定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办法。招标人另行制定评定办法,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人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三、四类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二类(含二类)以上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为专家评委。专家评委由招标人提前一天在湖州市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专业工程可由招标人按专业要求外聘专家评委。外聘专家评委应符合评标专家的有关要求,并报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和报名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记录及公示情况,申请报名前一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如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或在投标报名前一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如实反映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五条 实行中标项目经理业绩登记制度。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中标工程投标项目经理的工作手册,由湖州市招投标中心对中标工程情况进行登记,并加盖印章;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由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销。登记工程未经核销,该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报名。登记工程因特殊原因停、缓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实后,允许参加投标报名。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经理。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资格审查条件,否则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中标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前,工作手册不予核销。
第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担保,或支付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的金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计算方法,确需变更的,需经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变更后的评标办法应随招标文件一并发至投标人。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配合市建设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第一条 资格预审评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量化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
第二条 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及个人投资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自行制定资格预审评分办法。招标人自行制定资格预审评分办法,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分类,将工程划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五个专业类别。先判定招标项目属于哪一专业类别,业绩评分以招标项目同专业类别的获奖工程为准。
第四条 评分标准分二项,合计100分。
(一)投标企业信誉分,满分60分
1.企业通过国家认可的与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相符合的质量体系论证的,评定分值10分;
2.企业资质 特、一级资质,评定分值10分;       
         二级资质,评定分值8分;
         三级资质,评定分值6分。
3.工程质量,最高15分
(1)上三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5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6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6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区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3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8分
(1)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浙江省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4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3分;
本条(1)、(2)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5.市场行为,无不良行为得满分10分
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2分,最高扣4分;
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处罚决定扣3分,最高扣6分。
同一处罚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
6.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以前承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履约情况评价:好,得7分;一般,得5分;差,得3分 (投标申请人未承接过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的,得满分7分) 。
(二)投标项目经理信誉分,满分40分
1.工程质量,最高18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6分,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4分,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区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7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8分
(1)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投标项目经理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3分; 
本条(1)、(2)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3.投标项目经理等级满足工程要求等级的得2分,提高一个等级的加1分,最高得4分。
4.市场行为,最高10分
投标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2分,最高扣4分;
投标项目经理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3分,最高扣6分。
同一处罚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
各专业(行业)协会评选的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评分。
第五条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第六条 年度划分以每年的7月1日为分界,业绩评分以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报名资料为准,获奖业绩的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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